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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军人对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权

来源:杨勇军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4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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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军人对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权

济南杨勇军律师 

       前段时间接待了一例非军人起诉现役军人离婚的咨询,当事人对案件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还是地方法院管辖产生了疑问。下面,给大家介绍一下涉军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。

       一、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,由军事法院专属管辖

       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十一条规定: 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》法释〔2012〕11号第一条规定:“下列民事案件,由军事法院管辖:(一)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据此,如果双方都是军人,向法院起诉离婚的,由军事法院专属管辖。

       二、非军人一方向军事法院起诉军人离婚的案件,由军事法院管辖

     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》法释〔2012〕11号第二条规定:”下列民事案件,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,军事法院应当受理:(三)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。“因此,非军人一方向军事法院起诉军人的离婚案件,由军事法院管辖

       三、军人一方起诉非军人的离婚案,由地方法院管辖

      如果是军人一方起诉非军人的离婚案,则由地方法院管辖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如出现夫妻双方或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,则根据《民事诉讼法解释》第十二条规定: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     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》法释〔2012〕11号第八条,所称的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、文职干部、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,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、文职干部、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。军队中的文职人员、非现役公勤人员、正式职工,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,参照军人确定管辖。

(杨勇军律师,有十余年执业经历,曾任某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主任、司法办主任,担任多个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,具有丰富的民事、刑事诉讼经验,多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合同审查,多次被空军表彰为“优秀律师”,所领导的法律顾问处多次被空军评为“先进法律顾问处”。)

   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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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杨勇军
  • 执业律所: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701*********0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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